潮汕曾有个杂剧“火烧马义桥”,诬蔑方耀杀人放火,强占土地造府第。它本来是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而虚构出来的闹剧,是造谣。然而,由谣言而成为故事,由故事而成为“史料”,居然写进了中共某基层的“党史”之中。近日,一个“老党史工作者”黄先生,又将这谣言端了出来,企图证明方耀是“坏人”。他把早年毫无依据、主观臆造出来的论述,拿来当作今日的“历史依据”,大前提、小前提都是站不住脚的,其逻辑结论怎不荒谬?谎言重复了几十年,几乎要变成真理,不得不予以戳穿。
为便于分析对照,现将黄先生引述的那些“史料”全盘抄录如下:
《中共普宁党史》(1994年10月出版)记载:“方耀任潮州总兵期间,(普宁)县内农民土地几乎全为方耀占夺。方耀的官邸及属村德安里、和安里、福安里,就是马院桥、寨仔内、水龙寨、赤髻鸟等四村村民被其在‘清乡’时诬为‘乱匪’置于死地,村址被夷为废墟而建成的。”《中共潮汕地方史》记载:“德安里大院占地四万多平方米。”另《普宁史学》对此事也做了较为详尽的记述:“清同治七年(1868)潮州镇总兵方耀告假归乡,选中城郊东南面马院桥村这块地方营建府第。当时马院桥村住着王吴陈周姚等姓,丁口七百多,土地肥沃,绿野平畴。……方耀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,先强迫该村农民把田地卖给他。部分农民被迫迁徙他乡,另置家园;部分农民拒不搬走,方耀则以‘通匪作乱’的罪名杀人烧屋,将马院桥村夷为平地。方耀遂在这废墟上面建筑府第,定名为德安里。”
查考普宁县志,知洪阳镇无“马义桥”,也无“马院桥”,只有过“马耳桥村”,故以下一律称“马耳桥”。
现剖释于下,“以子之矛,攻子之盾”,如何?
一、农民有大片土地吗?
该“史料”称:“普宁县内农民土地几乎全为方耀占夺”。众所周知,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,远自周朝封建割据开始,延续到晚清已有三千年历史,除朝廷和各级地方政府占地之外,其余土地大部被大大小小的地主分割完了。潮汕、普宁、洪阳,都不例外。此时,农民手中还有大片土地吗?方耀还能从哪些农民手中占夺到大片土地?散布上述说法,是对历史、政治的幼稚无知。散布这种谣言的人,往往散布各种神话般的谎言,诸如说:方某一敲铜锣,
锣声到达的范围内,土地便是方某所有!或说,方某顺风撒粗糠,粗糠随风飘到的地方,土地便是方某所有!又如同当年“塑造”四川刘文彩“收租院”一样荒谬,说以跑马来圈地,等等。凡此种种,都好像处在人类原始社会,世上空无人烟,任人圈占,似神话,似童话,幼稚无知之谈。
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,推翻帝制,虽然提出“平均地权”,但未能实现。中国的土地私有制,一直延续到共产党领导的“土地改革”时期。普宁县内,土改前夕土地的占有权,是有账可查的。当时亲目见证的人,很多至今仍健在。有哪笔账能证明“普宁县内(农民)土地几乎全为方耀占夺”?没有。
其实,方耀曾拥有一批地产,但恰恰不在普宁县内,而在揭阳县与潮阳县之间。是当时与富商合作,雇用民工和清军部分复员人员为劳力,在榕江沿岸和出海口,围海造田所分得。今日的学者多数认为,那是“围海造田,利国利民”之举而载入史册。(详见汕头日报1990年8月5日登蔡汉铭著《方耀围垦光裕塭始未》)
二、杀人放火,何以无人记载?
据公元一九四七(民国三十六年)出版的以饶宗颐为总篡的《潮州志·大事记》有如下记载:
(一)“光绪十六年(1890)春二月庵埠市大火,火灾延烧铺屋一百八十余间”;(二)“六月错杀廪生苏遇春,枫洋殷户苏基妹因筑墓,为廪生苏遇春所勒劫。案发,军门方耀大索其党,枫洋鹤陇两乡秀才干连是案者生员十余人,俱拟大辟,将刑,潮嘉人士具衣冠求赦,乃只杀遇春,余斥革监禁。又前此事数年,方耀立沙田厂于澄海征收沙田,澄民抗之,生员杨春英以是被拘辱,众不平为罢市,方益怒,遂入以叛逆罪置之法。与春英骈首市曹者数人,时论冤之”:(三)“秋八月大埔火灾,火势莫可扑灭,延烧上街、大街及后街柴行,自午至戍乃熄。”
请看,方耀错杀一人或数人,当时便有“时论冤之”的记录;火灾烧了一百多间店铺,潮汕振动,当时也有记录,皆收入《潮州志》。
黄先生引用的“史料”称马耳桥为700丁口。按700丁口每三到四人一户计,则有约200户,每户平均二间小房,则有约400间房,“夷为废墟”,放火烧房,哪怕是烧三分之一的房,能不惊天动地?又杀了一批人,能不哀声载道,叫屈满城,鸣冤满府?如此大案,清末尤其到民国期间,竟丝毫没有“时论冤之”片言,也无只字记载!难道清末到民国的那些史家都是聋人瞎子!这就足以证明,当时并无发生“火烧马耳桥”之事。
方耀在治潮和在广惠办案,也触犯了许多豪绅官吏的利益,他们早已经向省府上诉,告方耀“越权恣行,任人唯亲,纵部勒索”等罪名,搞得张之洞也半信半疑,专门致书向方耀询问。方耀只得逐项加以剖白,摆事实讲道理予以澄清或反驳。例如,有一项诬告方耀“擅出印签任意拘传”。方耀反驳道:“若非传到人证,凭何讯结?若非出具印签,凭何拘传?此理易明。”方耀经年办案,拘捕罪犯需有书面拘捕令,传讯证人需有书面传讯票。这是天经地义的事。
既然,连这等正常的、天经地义的事他们都可以作为“罪状”来诬告,那么,真的有“火烧马耳桥”此等大事发生,他们会放过控告的机会吗?当然不会。历数当时诬告方耀的“罪状”中,从来没有“火烧马耳桥”之说,这也足以证明,并无“火烧马耳桥”事件发生。
三、既买之地,怎会烧之成废墟。
据老人的回忆,马耳桥村不大,建德安里时,只买了其中一部分土地,而另外部分即接近围仔祠附近部分土地,一直至今都不是德安里范围,也有部分土地用为公共村道。
按照黄先生引述的说法,用“软硬兼施”也好,“强迫买卖”也好,总之,它们承认部分土地已达成买卖关系,即已归方耀所有,而“拒不搬走”的只是部分农民。至此,马耳桥村这块“村址”已为方耀和部分未搬走的农民所共有了。哪有放火把共有的村址“夷为废墟”之理?可见所谓“火烧马耳桥”乃无稽之谈。
方耀是深明大义,执法严明的人,而且,他深知有人时时都在寻找地的差错,告他的御状。试想,一个秀才强占孤儿寡妇的一块墓地,经方耀审理,就可判死罪。难道,方耀强占他人的大片土地,人家不会告到省府,告到朝廷去吗?方耀能不明白吗?因此,他既是朝廷命官,自会处处小心谨慎,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,得到有关方面的许可,取得对方的同意,来购买土地。既不必强占,更不会用杀人放火的手段去强夺。
四、德安里是逐步扩展的
人们统称德安里的三个寨,并非方耀一手统建。老寨德安里才是方耀筹建的,用地不足二万平方米;中寨“和安里”是方耀的第四弟、福建兵备道台方勋筹建的;而且,方勋只建了主座祠堂,面积不到和安里总面积的十分之一,剩下十分之九,皆由方勋的儿子们后来陆续筹资兴建的;新寨“辅安里”(不是福安里)则由方耀的儿子们,主要是长子和从事经商的第三子筹资兴建;因此,新寨房屋分配时,中座为公用祭祖的祠堂,东西二个主座由长子和第三子所有。今人可以看到三个寨并无统一规划,新寨寨前有大池塘,中寨、老寨无大池塘,标准相差很大,朝向各不相同。道路也无主干道与支道之安排,各寨自行其是,甚至中寨无对外的正门。如果一开始便拓展了几万平方米之地,肯定会有统一的规划。有了统一的规划,则格局可能完全是另一种面貌了。例如现有朝向,第一座(老寨)和第二座(中寨)都向东,而第三座(新寨)却向南;若早有统一规划,则必然三座都向东:还有可能成为:(1)、第一座为方耀官厅及居屋,第二座为方耀儿子们的居屋,第三座才是方勋及其儿子的居屋。或为(2)、方耀官厅占中间座(即中寨),而外部主干道路正对官厅。其余二座对称摆在两旁,等等。
显然,建设时间前后相差十余年,土地也是一块一块扩购的。绝不是一把火烧出几万平方米来。
另外,正是由于通过公平合理的土地买卖转让,原先属马耳桥的村民和后来德安里的村民,一直保持着睦邻友好的关系,互通婚姻。其中,方耀的长子方鼎臣之妻吴氏夫人,正是马耳桥村女子。方鼎臣出生于公元1853年,1868年动工兴建老德安里时他才16岁,显然他的婚事是在老德安里购地和动工之后进行的。如果,在购地时已发生了烧村和杀人诸事件,则后来必然不会有这门亲事。而且,方鼎臣之子方秉贞,也是娶了马耳桥村的吴姓女子为妻。事实胜于雄辩,相互之间不是冤家,而是亲家。
五、“史料”编织者的信口开何
所谓“史料”称:“马耳桥、寨仔内、水龙寨、赤髻鸟等四村村民被置于死地,村址被夷为废墟”,“德安里大院占地四万多平方米。”
“史料”的编织者,既不知洪阳的历史,也不知洪阳的地理,只知信口开河。须知这四个村相距甚远并非连成一片。当日马耳桥村在百里桥村之南,马耳桥东北约1 300米是寨仔内(即和安村),马耳桥向东约1 1 00米是水龙寨,而寨仔内至水龙寨也约1 300米。前三个村在普宁旧城东门外;赤髻鸟(又称赤过乌)则在普宁旧城的西门外,中间需跨越旧城才达马耳桥,航空直线距离约在2000米以上。而马耳桥村至寨仔内,中间还有百里桥村,怎能把四个村一块“夷为废墟”?
仅计马耳桥、寨仔内、水龙寨三村,三点连成的三角形地带,面积就约六十六万平方米。而“史料”说德安里占地四万多平方米。请问,被夷为废墟的面积中还有六十一万余平方米,哪里去了?如何发落的?相信连“老党史工作者”是无法解答的。可见“史料”是相互矛盾,破绽百出的。
六、谎言被彻底揭穿
说到这里,人们会进一步追问:那么这些村有无被方耀单独逐个地“夷为废墟”呢?事实上,百年过去了,于今,寨仔内(即和安村)、水龙寨,还有赤过鸟等村,完整如初,千年古树依故茂盛,百年老宅宅主子孙仍在居用,几百年古庙仍供着香火。当日马耳桥村头的老榕树,即后来德安里东北角围墙外、围仔祠池塘边的那棵老榕树长期茂盛不衰。时在一百年后,公元1980年,由人民政府广东省测绘局实测的《普宁地形图》上,和安、水龙寨,赤过鸟诸村,依故泰然屹立,铁证为山,这便把“四村被夷为废墟,在这个废墟上建成德安里”的谎言彻底戳穿!!
附言:该“史料”还旁及若干问题以后另予澄清。
方展谋写于深圳
2005年2月初稿